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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不平等告示较真

观察与思考
2000-03-27 来源:光明日报 江西省赣县委 潘其彪 我有话说

在我们日常消费中,会遇到许多“告示”以命令的口吻要求于人,内容却经不起推敲,甚至是违法的。值得提醒你的是:当您的消费权益在此方面遭受损害时,只要您不惧权势,坚持平等与法制的原则,尽可为自身权益而战。

“假币一律没收”

时下,假币比较泛滥,为防止假币的“入侵”,很多商家、车站、酒店等都在收款处赫然写有“假币一律没收”的“警示”。这一愿望是好的,但它与法治精神是不相符的。商家、车站、酒店等与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,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行政执法权,故无权没收假币。我国有关金融法规明确规定:除公安、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外,其他任何单位无此权利,但商家等如若发现可疑迹象,可予暂扣,并向消费者出具暂扣收据,然后交由法定部门作出鉴定,如确属假币,可由法定部门予以没收。

“货经售出概不退换”

在一些中小商店,我们会经常遇到“货经售出概不退换”的告示。一般来说,对于食品、处理商品或一些特殊商品,经销商声明并与消费者约定,可不给予退换。而对于其他商品,消费者都应享有退换权。否则,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就不平等了。如果商家以次充好、以假作真,欺骗消费者,而消费者又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,那么,对消费者显然是不公平的,也是违反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“公平交易”原则和《合同法》“诚实信用,等价有偿”原则的。因此,这种告示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。

“请自备零钞”

我们到商场购物,到车站买票,甚至到医院看病,经常可以看到“请顾客自备零钞”、“请患者自备零钞”的字样,弄得出门在外的人手忙脚乱,到处去兑“零”。我国法律虽未有此方面的具体规定,但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在“基本原则”里均有关于民事活动、合同行为应遵循公平原则的规定,即平等主体间应该公平合理地处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。那么如何才体现公平合理呢?显然,一个出门在外的人,哪有商家、车站、医院备“零”方便呢?因此,叫消费者自备零钞的告示是不合理的,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其实,顾客、游客、患者们,你们可知道,强加给你们的这种“指令”也是于法无据,于理不通的。

“偷一罚十”

在一些超市购物、书店买书,我们冷不防可看到类似“偷一罚十”的告示。但在实际生活中,如果真正发生了偷窃行为,超市、书店等并不能依照此“告示”处罚窃贼。因为,对偷窃等行为的处理权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行使的,超市、书店等作为营利性企业,只有民事求偿权,并无治安处罚权。法律虽然没有作不能有“偷一罚十”等禁止性规定,但“偷一罚十”规定本身已经超越了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33条明确规定: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,由公安机关裁决。”

看来,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得从小事做起。在此也提醒消费者:如果你遇到以上这些小告示时,请多留个心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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